二零一八年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依据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多机构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相关通知》所确立的具体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针对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或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的室内环境时,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
发放条件 高温费的发放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气温达到三十五摄氏度以上;二是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通过有效手段降至三十三摄氏度以下的室内劳动。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按日计算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个高温工作日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五元。 适用范围 该标准覆盖全省各类企业及用工单位,包括建筑、环卫、交通运输、冶金、制造等行业。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论劳动合同形式如何,均有权依法享受此项津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减少或取消高温费,也不得以提供清凉饮料等方式替代现金发放。 执行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高温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查实后用人单位将面临责令改正、补发津贴及相应处罚。此举旨在切实保障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与经济补偿。二零一八年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浙江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所制定的具体执行规范。该标准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体现政府对特殊劳动条件下劳动者的关怀与保护。
政策背景与法律依据 高温津贴制度的设立,源于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浙江省结合本地区夏季高温时间长、强度大的气候特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原有的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与优化。二零一八年的标准调整,综合考虑了物价上涨、劳动者生活成本增加以及用人单位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旨在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发放条件与具体标准 高温费的发放,严格依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警信号和实际测温结果。用人单位需在日最高气温达到三十五摄氏度以上的天气里,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因生产特点、作业场所限制,工作场所温度无法有效降低至三十三摄氏度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每人每个高温工作日津贴金额为五十五元。津贴按劳动者实际出勤的高温工作日天数计算,按月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范围与对象 该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存在高温作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覆盖行业广泛,主要包括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环卫保洁、冶金、电力、快递外卖等户外或高温车间作业岗位。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其劳动合同期限、形式如何(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只要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均享有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季节性用工等理由拒绝发放。 发放形式与相关要求 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药品或其他实物替代。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项目,并保存发放记录至少两年备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采取综合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如合理调整作业时间、轮换作业、减轻劳动强度、设立休息场所、提供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等,高温津贴的发放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保护责任。 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有权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查证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补发高温津贴;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动者也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意义与实施效果 二零一八年浙江省高温费标准的实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的法定义务,提升了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该标准的执行,有效地督促了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加强高温劳动保护,对于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及职业性中暑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还结合区域和行业特点进行了细化和宣传,确保了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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