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念界定
关于“城管能随便打人”这一说法,并非对法律法规的描述,而是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的一种民间表述。从法律层面审视,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权限,法律从未赋予任何执法机关或个人“随便打人”的权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即通常所称的“城管”,其职责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与市容环境,其执法活动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严格约束。 法律依据与行为边界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依法作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守严格程序。肢体冲突或暴力行为,除非是在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面对严重暴力抗法且情况紧急时,为制止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所采取的必要的、适度的防卫行为,否则均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社会认知与现实折射 该说法的流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过去个别地区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简单粗暴、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现象,经网络传播放大后,对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它也折射出部分民众对执法权力边界的不甚了解,以及对执法公正性的担忧。实际上,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城管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已显著提升,执法记录仪的普及、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化等措施,都在有效遏制违规执法行为的发生。 与定性 综上所述,“城管能随便打人”这一命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不成立。它是对极端个案或历史印象的放大,而非对城管执法常态的描述。现代城市管理强调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家设有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多重监督与救济渠道,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众应理性看待执法活动,同时执法者也需时刻恪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命题的缘起与社会语境分析
“城管能随便打人”这一说法的产生和传播,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发展和执法实践历程。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早期阶段,城市管理面临着流动摊贩激增、违章建设屡禁不止等复杂挑战。部分地区的城管队伍在执法方式上确实曾经历过一段探索期,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规范不够细化、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在管理过程中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方式,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事件。这些事件经由媒体报道,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形成了强烈的视觉冲击和舆论效应,使得“暴力执法”与城管形象在某些公众认知中产生了不应有的关联。这种关联的固化,便催生了“城管能随便打人”这样一种带有情绪化和片面性的民间话语表达。 法律法规对执法行为的刚性约束 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剖析,城管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严格限制。首先,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即执法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其次,执法依据必须明确,只能针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设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第三,执法程序必须正当。例如,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全面、客观、公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尤其是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所谓的“随便打人”,即实施暴力行为,除非是在遭遇暴力抗法,且该抗法行为已严重危及执法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法定要件时,方可依法使用必要的武力进行制止。即便如此,武力的使用也必须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且事后需接受严格审查。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执法人员对管理对象实施殴打、体罚等行为,均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等,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实践中的规范化建设与挑战 为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持续推动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与规范化建设。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旨在增强执法的严肃性与辨识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为监督执法行为提供了坚实证据。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防止“同案不同罚”和随意处罚。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倡导柔性执法,努力化解执法矛盾。此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内部督察和外部监督,也是约束执法权力的重要举措。然而,执法实践仍面临一些现实挑战,例如一线执法人员面对复杂执法环境时的处置能力差异,部分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不理解不配合,以及如何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等,这些都是需要持续探索和改进的领域。 公众认知的纠偏与法治共识的构建 改变“城管能随便打人”这类刻板印象,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应持续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公开执法依据、程序、结果,邀请公众参与监督等方式,增进社会理解。对于媒体而言,应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既监督曝光违法行为,也展现执法队伍的主流形象和积极变化,避免以偏概全。对于公众而言,应逐步树立起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观念,认识到配合依法进行的执法活动是公民义务,同时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等,而非采取极端对抗方式。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最终依赖于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培育和法治共识的形成。 走向规范、文明与共治的城市管理 “城管能随便打人”是一个在法律上被彻底否定、在实践中被严格禁止的伪命题。它更多是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矛盾的折射和网络舆论放大下的产物。当代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是法治化、规范化、人性化。城管执法权力的运行被置于越来越严密的制度笼子之中,执法队伍的建设也越来越注重专业化与文明化。展望未来,城市管理将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市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城市治理新格局。唯有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文明的对话和规范的运作,才能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实现城市秩序与市民活力的平衡,共建共享美好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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