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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流不吃橘子

飞流不吃橘子

2026-01-27 09:59:05 火93人看过
基本释义

       概念溯源

       “飞流不吃橘子”是一则源于网络社群的趣味性文化符号,其核心是通过具象化的行为设定传递特定态度或立场。该表述以人物“飞流”与水果“橘子”的拒斥关系为表象,隐含着对既定规则的反叛意识或个性化选择倾向。其形成机制符合当代网络语境中“符号化叙事”的传播特征,通过看似荒诞的表象承载群体认同的价值内核。

       文化表征

       该短语的传播呈现出典型的模因演化特征。初始版本中“飞流”作为行为主体被赋予拟人化特质,而“橘子”则成为某种约定俗成事物的象征载体。拒绝进食的行为本质上构成了一种隐喻性宣言,既可能是对传统认知的有意颠覆,也可能是亚文化圈层内部的身份识别暗号。这种通过日常事物重构意义的方式,反映了网络时代符号消费的创造性特征。

       现实映射

       在具体应用场景中,该表述常被引申为坚持个性化原则的宣言。无论是拒绝盲目跟从主流审美,还是对抗过度同质化的社交压力,使用者通过复现这个具象场景,实现立场表达的情绪强化。其本质是青年群体用戏谑方式解构严肃议题的话语策略,在看似无意义的表层叙事下,隐藏着对自主选择权的郑重宣告。

详细释义

       语源考据与演化路径

       该表达的雏形最早出现在二零一九年左右的网络讨论区,初始语境是对某虚拟角色饮食偏好的趣味设定。经过三年多的传播演变,其内涵逐渐脱离具体语境,发展为具有普适性的文化符号。在演化过程中经历了三次显著变异:从特定角色设定变为通用人称指代,从具象饮食禁忌升华为抽象原则象征,从圈层内部梗转化为公共讨论素材。这种蜕变典型体现了网络用语从特异性向泛化性发展的规律。

       符号学维度解析

       从符号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分析,“飞流”作为主体符号已超越具体指称对象,泛化为具有自主意识的现代个体隐喻。而“橘子”作为客体符号,其象征意义呈现多层性:既可能代表传统规训下的标准化选择,也可解读为群体压力下的妥协方案。拒绝行为本身构成完整的符号文本,通过否定式宣言完成自我身份的建构。这种符号结构巧妙运用了食物偏好这个低风险议题,实现了价值观表达的高效传递。

       社会心理学透视

       该现象折射出当代年轻世代的认知表征特点。在信息过载的数字化生存环境中,个体通过制造差异化选择来强化身份认同感。“不吃橘子”这个微小而确定的拒绝,实质是应对选择焦虑的心理代偿机制。相较于宏观层面的立场声明,这种微观反抗更符合现代人“轻量级自我表达”的心理需求。同时,该行为隐含的幽默特质有效降低了价值观冲突的对抗性,符合东亚文化圈含蓄表达的传统。

       传播机制特征

       该表达的扩散呈现出典型的网状嵌套结构。核心圈层注重原初语境的还原与维护,中间圈层进行创意改编和场景移植,外围圈层则倾向于抽象化引用。在传播过程中形成多个变体版本:包括“飞流不喝橙汁”的延伸变体,“为什么不吃橘子”的疑问变体,以及“今天飞流吃橘子了吗”的每日打卡变体。这种多模态传播既保持了核心符号的辨识度,又通过变异维持了传播活力。

       文化实践应用

       在实际文化生产中,该符号已衍生出丰富应用形态。在社交媒体领域成为个性化签名的高频素材,在文创领域出现相关主题的趣味周边产品,在群体互动中发展为测试价值观契合度的暗语工具。部分创作者将其与其他文化符号进行拼贴创作,如与经典文学形象结合生成新叙事,或与流行表情包组合成复合型表达。这种跨界再生能力体现了网络时代文化符号的生命力。

       现象级传播动因

       该表达能形成跨圈层传播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完美契合当代传播的若干核心要素:首先具备低理解门槛与高阐释空间的平衡性,既保持通俗性又留有解读弹性;其次采用具象化场景传递抽象理念,符合人类认知从具体到抽象的规律;最后通过非对抗性表达实现立场宣示,适应后现代语境下去尖锐化的沟通需求。这些特质使其成为理想的文化传播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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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被腰斩
基本释义:

       事件定性

       李斯被腰斩是秦朝历史中一次极具震撼力的政治刑戮事件,发生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这一事件并非简单的司法处决,而是秦廷内部权力斗争白热化的终极体现,标志着李斯个人政治生涯的惨烈终结,同时也深刻暴露了秦王朝后期统治体系的剧烈动荡与残酷本性。

       背景脉络

       事件根植于秦始皇病逝后的权力真空。李斯作为丞相,与宦官赵高合谋篡改遗诏,逼迫公子扶苏自杀,拥立胡亥为秦二世。此举本为巩固权位,却埋下祸根。秦二世继位后,朝政逐渐被赵高把持,李斯虽居高位却遭排挤,二者矛盾日益尖锐。

       过程概要

       赵高利用职权,罗织罪名构陷李斯与其子李由谋反。在严刑拷打与权术操纵下,李斯被迫认罪。最终,秦二世下诏,判定李斯犯五刑,夷三族,其本人被押往咸阳市场执行腰斩极刑。其家族成员亦遭同步处决。

       历史影响

       李斯之死彻底清除了赵高独揽大权的最大障碍,但也加速了秦朝统治机器的崩溃。这位曾辅佐始皇统一六国、创立制度的重臣,最终惨死于自己参与缔造的严刑峻法之下,极具历史讽刺意味,成为后世反思权术与法治关系的重要案例。

详细释义:

       事件背景与权力结构演变

       李斯的悲剧结局,深深植根于秦朝独特的政治生态与权力结构的剧变之中。秦始皇在位时,李斯凭借其卓越的政治智慧与法学才能,官至丞相,深度参与了中央集权制度、郡县制、书同文、车同轨等一系列奠定秦朝基业的重大决策,是帝国体制的核心构建者之一。然而,始皇于沙丘突然病逝,成为了整个历史的转折点。面对巨大的权力真空,李斯出于对自身权位及政治理想的考量,选择了与中车府令赵高、公子胡亥结成同盟,篡改遗诏,废黜长子扶苏,这一决定虽然短期内稳固了新君地位,却也使得权力天平开始向阴谋家赵高倾斜,为后来的祸端埋下了最深沉的伏笔。

       政治同盟的破裂与冲突升级

       秦二世胡亥继位后,沉溺享乐,昏庸无能,朝政大权逐渐落入赵高之手。赵高意图彻底独揽朝纲,位高权重的丞相李斯便成了他必须清除的首要目标。两者的矛盾从最初的政见分歧迅速演变为你死我活的权力厮杀。李斯曾试图上书揭露赵高的劣迹,劝谏二世,但他的奏章均被赵高截留。赵高反而利用接近皇帝的机会,不断诬陷李斯有裂土封王、谋反篡逆之心,并精心设计陷阱,逐步削弱李斯的政治影响力,离间其与二世之间本就脆弱的信任关系。

       构陷下狱与司法程序的扭曲

       随着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天下动荡,李斯之子李由担任三川郡守,未能有效阻截起义军西进,这为赵高提供了绝佳的攻击借口。赵高以此为由头,公然指控李斯父子与起义军暗中勾结,图谋不轨。秦二世听信谗言,下令将李斯及其宗族逮捕下狱。在狱中,李斯遭受了极其残酷的刑讯逼供。尽管他数次上书自陈冤屈,但这些申诉文书均落入赵高之手,被弃毁不报。赵高甚至派遣门客伪装成御史、谒者等官员反复提审李斯,若李斯如实翻供,便遭到更凶狠的拷打,最终使其精神崩溃,被迫承认了所有莫须有的谋反罪名。

       腰斩极刑的执行与家族覆灭

       在获得李斯“认罪”的口供后,赵高上报二世,最终裁定李斯犯下最严重的“五刑”之罪。所谓五刑,即黥面、割鼻、断趾、笞杀,最后枭首或腰斩,并夷三族。公元前208年,李斯被押解至咸阳的市集,在众目睽睽之下执行腰斩。这种刑罚极其残忍,受刑者不会立即死亡,痛苦万分。据记载,李斯在临刑前,曾与一同被押赴刑场的次子感叹,再想牵着黄犬、出上蔡东门追逐狡兔已不可能,流露出对平淡生活的无尽悔恨与眷恋。在其被处决后,他的父族、母族、妻族等三族亲属也悉数被诛杀,一个显赫的政治家族就此灰飞烟灭。

       历史评析与深层动因探究

       李斯被腰斩,表面看是奸臣构陷、昏君信谗所致,但其深层原因远为复杂。首先,这是秦朝严刑峻法体系的自我反噬。李斯本人是法家思想的坚定实践者,积极参与制定了那些苛刻的法律,最终却成为这套体系最著名的牺牲品,极具历史讽刺意味。其次,这反映了绝对皇权下丞相制度的内在脆弱性。丞相权力完全来源于皇帝的个人信任,一旦失去这种信任,地位便岌岌可危。最后,李斯个人的选择也至关重要。他在沙丘之谋中的妥协,与赵高的暂时合作,本质上是与虎谋皮,虽然获得了短期利益,但也亲手破坏了自己赖以生存的政治规则和道德基础,最终引火烧身。

       对秦朝国运的直接影响

       李斯的死,对秦王朝的命运产生了立竿见影且致命的影响。朝中唯一能勉强制衡赵高的重臣消失,赵高得以完全独断专行,指鹿为马,使得秦朝中央决策机制彻底失灵,政府陷入空前混乱。朝廷失去了一个具有丰富行政经验和全局视野的治国能手,在面对风起云涌的各地起义时,应对更加失当,加速了军事溃败。此外,功臣惨死、诛连三族的极端做法,也极大地寒了天下士人与官吏之心,削弱了统治根基。可以说,李斯被腰斩后,秦朝的解体便进入了无可挽回的倒计时,仅仅两年后便宣告灭亡。

       后世的文化记忆与象征意义

       这一事件经过《史记》等典籍的生动记载,深深烙印在中国的历史文化记忆之中。李斯其人也因此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悲剧符号。他既是才华横溢的政治家和制度设计者,又是追逐权力、最终被权力吞噬的典型。他的故事被后世不断引用,用以警示权力斗争的残酷、法治异化的危险,以及与小人合作的巨大风险。其临死前的“东门黄犬”之叹,更是成为中国文学中表达功成身败、怀念平凡生活之悔恨的经典意象,持续引发着人们对仕途荣辱、人生抉择的深刻反思。

2026-01-08
火353人看过
男人会出轨
基本释义:

       概念界定

       男性在已有固定情感关系的前提下,与他人建立超越社会规范许可的亲密接触,此类行为被统称为男性出轨现象。该现象包含肉体层面的越界与情感层面的背离,可能同时存在或单独发生,其本质是对现有亲密关系契约的违背。

       表现形态

       常见模式包括短期生理冲动型出轨、长期情感依赖型出轨以及虚拟网络关系出轨。具体表现为隐蔽性社交往来、情感投入转移、亲密行为跨界等特征,往往伴随通讯加密、行踪隐匿、消费异常等行为征兆。

       成因透视

       成因体系涵盖生物本能驱动、心理需求缺失、关系质量退化、社会环境诱导等多维度因素。现代婚姻制度与人性本质的张力、个体自我价值认知偏差、伴侣间情感联结弱化等均构成潜在诱因。

       影响范畴

       此类行为将引发信任体系崩塌、情感创伤传递、家庭结构震荡等连锁反应。除直接导致关系破裂外,还可能造成子女心理发展障碍、社会评价压力、经济权益重组等衍生后果。

详细释义:

       现象本质剖析

       男性出轨行为本质上是对既有情感契约的单方面解构,这种解构过程往往呈现出渐进性特征。初始阶段可能源于无意识的边界试探,逐步发展为有意识的规则突破,最终形成系统性关系背叛。该行为不仅反映个体道德判断机制的失效,更暴露出现代亲密关系中承诺机制与欲望管理的深层矛盾。

       类型学谱系

       从动机维度可划分为补偿型出轨(寻求现有关系缺失要素)、报复型出轨(回应情感伤害)、偶然型出轨(情境诱导下的失控)、习惯型出轨(固有行为模式)四大类别。从实施方式可分为实体出轨(实际接触)与精神出轨(情感转移),其中数字化出轨作为新兴变体,通过社交软件、虚拟亲密等方式突破传统出轨边界。

       形成机制解构

       生物进化视角下,雄性基因扩散本能与社会规训间的冲突构成基础张力。心理学层面则涉及自我价值确认机制错位——通过异性认可补偿内在自卑感。社会学习理论指出早期家庭模型观察、同辈群体行为示范产生的潜移默化影响。关系动力学角度分析,情感回应匮乏、权力博弈失衡、共同意义消失等关系质量指标恶化是关键促发因素。

       行为演化轨迹

       典型演化路径始于认知合理化准备阶段(如放大伴侣缺点),进入机会创造阶段(主动制造独处时空),继而实施行为阶段(突破物理或情感边界),最终进入双重生活维持阶段(编织谎言系统)。每个阶段都伴随特定的心理防御机制运作,包括责任外推、最小化后果、道德免责自我论证等策略。

       社会文化维度

       不同文化背景对男性出轨存在差异化宽容度,传统父权体系下往往默许男性性特权。现代消费主义将情感关系物化,社交媒体提供便捷的越轨渠道。职场环境中的权力不对等关系、差旅带来的时空隔离、娱乐产业的性暗示传播,共同构成出轨文化的社会培育温床。

       修复可能性评估

       关系修复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出轨方彻底终止越轨行为并展示可信悔改、受害方创伤处理意愿、双方重建沟通模式的能力。专业干预包括情感咨询、信任重建训练、关系边界重塑等方法。但需注意,涉及成瘾性出轨、多次背叛、严重欺骗的情况,修复成功概率显著降低。

       

       健康关系防线的建立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建立透明化沟通机制,定期进行关系质量评估,保持适当个人边界的同时培育共同成长空间。个体层面需加强欲望管理能力,发展多元价值支点,避免将全部情感需求投射于单一关系。社会层面应推进情感教育普及,消解性别刻板印象,构建更理性的婚恋价值观。

2026-01-24
火103人看过
政府强拆房屋怎么办
基本释义:

       政府强拆房屋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对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体系,该行为需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要件。具体而言,强制拆除行为必须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决,且需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

       合法性判定标准

       判断强拆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包括:实施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拆除依据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到位、执行过程是否遵循公告催告等法定步骤。若行政机关未出具书面决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给予合理搬迁期限,则涉嫌程序违法。

       当事人应对路径

       面临强拆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首先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书面法律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可同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文、补偿标准等关键文件,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张国家赔偿。

       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夜间或节假日突击强拆等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并立即报警。若遭遇暴力拆除,应在保证人身安全前提下及时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后续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有证据材料应系统整理形成证据链条,为后续法律维权提供支撑。

详细释义:

       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形式,其合法性建构在实体正当性与程序合规性双重基础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强制拆除必须满足“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且需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后方可执行(司法强拆程序)。但在集体土地征收、违建处置等场景中,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强拆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此时更需严格审查其行为要件。

       法律规范体系

       现行法律框架采用双轨制规制模式: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行政机关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直接实施拆除。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拆除权,但均要求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义务。不同法律规范间的适用冲突需通过“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原则协调。

       实体合法性要件

       强拆行为的实体合法前提包括:拆除对象确属违法建筑或已纳入征收范围;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属地管辖权及事项管辖权;补偿安置方案已达到法定标准(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执行范围不得超出决定书载明的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需结合建造时间、政策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

       程序合规性要求

       正当程序原则体现在多个环节:事前需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实施强拆前应进行现场公证保全财物;执行时须通知当事人到场,邀请基层组织见证;全程需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8行申字第X号),未履行公告程序即实施强拆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对于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还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的规定。

       权利救济机制

       当事人可通过多元渠道寻求救济:在收到相关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不作为案件可适用履行之诉);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向监察委员会举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违法强拆赔偿标准应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而非仅限于征收补偿标准。

       证据固定策略

       有效证据收集应包括:拍摄房屋原貌及室内财物视频(最好包含时间戳);保存土地房产权利凭证原件;记录执法人员编号及车辆信息;申请政府公开征地批文、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办理财产损失公证。对于突发性强拆,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索取接警回执,警方不出警或不作为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法定职责。

       风险防范措施

       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救济:定期查询当地规划调整公告;参与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程序;对存在争议的房屋及时办理产权确认登记;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禁止强制拆除。对于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若发现补偿款未专户存储、补偿协议存在欺诈等情形,可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

       特殊权益保障

       法律对特定群体赋予特别保护:对低收入家庭应提供保障性住房优先配租;对营业用房需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搬迁费;对文物建筑等特殊物业需履行专项审批程序。当事人还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补偿资金总额及发放情况,通过社会监督防止补偿款截留挪用。

2026-01-09
火399人看过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基本释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正式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二零零九年通过并发布实施的一项重要司法文件。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源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合同法律实践提出的新需求,旨在针对合同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核心宗旨与目标

       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宗旨在于弥补合同法条文的原则性与现实案件复杂性之间的缝隙,通过细化规则来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其首要目标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并促进诚信原则在合同活动中的贯彻。它并非创设新的法律权利或义务,而是对现行合同法框架内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使其更具操作性。

       内容框架概览

       解释二全文共包含三十个条文,其内容结构紧密围绕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全过程。重点涵盖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效力瑕疵的补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的具体规则,以及违约责任认定中的损失计算等关键环节。这些规定系统地回应了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

       主要创新与影响

       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解释二的显著创新之一在于明确并细化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为处理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它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了更倾向于保护弱势方的规定,强化了公平原则。该解释的颁布实施,极大地统一了全国法院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尺度,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是理解和应用合同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文献。

详细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为对一九九九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重要司法补充,其诞生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体系在应对复杂经济现实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该解释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同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其内容精炼而深刻,针对性强,旨在解决合同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模糊地带与争议问题。

       制定背景与司法需求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市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与复杂,新型交易模式层出不穷,导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且类型多样化。原有的合同法规定虽体系完备,但部分条文较为原则化,在面对具体个案时,各级法院在理解与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给市场主体的交易预期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通过制定系统的司法解释,为审判实践提供清晰、具体的指引,以满足社会对公平高效司法的迫切需求。

       整体结构与逻辑脉络

       解释二全文共三十条,逻辑结构清晰,遵循了合同生命周期的自然顺序。其内容并非简单罗列,而是层层递进,从合同的起点——订立与效力,延伸到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与转让,最终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责任追究。这种编排方式体现了对合同关系动态过程的完整把握,确保每一个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都能得到关照。

       核心内容分述

       一、 关于合同订立与效力

       解释二对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了交叉要约在某些情况下亦可成立合同,丰富了意思表示一致的认定标准。在格式条款规制方面,它严格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并细化了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显著加强了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解释二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原则上认定有效,以鼓励交易,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规定。

       二、 关于合同履行与保全

       此部分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在于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解释二明确了适用该原则的严格条件: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需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为处理因金融危机、政策调整等重大客观变化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武器。此外,对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范围及程序作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强化了债权保全的效率。

       三、 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违约责任

       解释二细化了债务抵充的顺序规则,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明确了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抵充顺序,避免了实践中的混乱。在违约责任方面,它对可预见规则的实际应用提供了指导,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计算,特别是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更具体的考量因素,如应考虑的可预见性、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使损失赔偿的认定更为科学合理。

       历史意义与现实影响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是我国合同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在技术上完善了合同法律规则,更在价值层面上深刻体现了鼓励交易、维护公平、保护诚信的现代合同法理念。通过统一司法尺度,它有效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增强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尽管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已整合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并伴有新的司法解释,但解释二在特定历史时期所发挥的承上启下作用及其诸多核心规则被吸收借鉴的事实,使其至今仍是理解中国合同法律制度演进的重要文本。

2026-01-10
火134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