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对邹凤彦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该案涉及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邹凤彦原任凌源市某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经过司法程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背景 该案源于辽宁省纪委监委开展的专项反腐行动。二零一九年第三季度,凌源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邹凤彦任职期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发现其在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司法过程 二零二零年六月,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邹凤彦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出示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项目审批文件等关键证据。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就具体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合议庭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查实其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元。 判决结果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邹凤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书显示,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依法作出上述量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对邹凤彦案件作出的刑事判决,是近年来辽西地区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件。该案不仅涉及个人违法犯罪行为,更反映出基层权力监督机制的实施成效。邹凤彦原任凌源市某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其案件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的严密调查和司法机关的严格审理,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起源与发展脉络 该案的线索来源具有典型性。二零一九年四月,凌源市纪委监委在办理另一起案件时,发现邹凤彦与涉案企业存在异常经济往来。经过初步核实,于同年七月成立专案组展开立案调查。调查人员调取了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间其分管领域的所有项目审批档案,发现多个项目存在违规操作迹象。 深入调查显示,邹凤彦在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担任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作案手法较为隐蔽,通常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并采用虚假投资协议等方式掩盖犯罪事实。调查期间,专案组先后询问证人四十余名,调取银行交易记录一百二十余份,形成案卷材料达三十余册。 司法审理详细过程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其涉嫌十六笔受贿事实,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二百余万元。法院于七月二十日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听取双方意见。 正式庭审于八月十日开始,连续进行了三天。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三组关键证据:第一组是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证明受贿资金的流转路径;第二组是行贿人证言,详细陈述请托事项和利益输送过程;第三组是相关项目审批文件的鉴定意见,证实违规操作的具体环节。辩护人主要就部分金额的性质认定提出辩解,认为其中部分款项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合议庭经审理认定,其中九笔共计一百八十七万元构成受贿罪,另外七笔因证据链不完整未予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严重破坏了当地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 量刑依据与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其一,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其二,涉及民生领域项目,社会影响恶劣;其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四,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量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基础刑期上,因涉案金额巨大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罚金刑的适用既体现经济制裁,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件典型意义与影响 该案的处理结果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首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展示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其次,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 此案也暴露出基层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漏洞。判决后,凌源市以此案为契机开展了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完善了重点岗位轮岗交流、项目审批双人复核等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修订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强化了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 从更宏观视角看,该案的依法处理彰显了国家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通过对每一起案件的认真查处,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这也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恪守廉洁底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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