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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叫人参

人参叫人参

2026-01-10 00:20:15 火58人看过
基本释义

       命名溯源

       人参这一名称的起源与中国古代观察自然的方式密切相关。古人发现其根茎形态酷似人形,遂以"人参"命名,体现"天人相应"的哲学观念。这种以形补形的命名思维贯穿于传统药物认知体系,成为中华医药文化的典型特征。

       生物学特性

       作为五加科多年生草本植物,人参具有掌状复叶的典型形态特征。其伞形花序在夏季绽放淡黄绿色小花,浆果状核果成熟时呈现鲜红色。最特别的是其肉质主根常分化出类似人体四肢的侧根,这种拟人化形态特征正是其得名的直接原因。

       药用沿革

       早在汉代《神农本草经》中就有关于人参药性的记载,将其列为补益上品。历经两千年临床实践,其"大补元气、复脉固脱"的功效得到历代医家验证。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详细记载了不同产地人参的性状差异和适用证候。

       文化象征

       在民间文化中,人参常被赋予灵性色彩,东北地区流传着"人参娃娃"的传说。其生长周期漫长,民间有"七两为参,八两为宝"的说法,体现人们对珍稀药材的珍视。作为贵重礼品,人参还承载着祝福健康长寿的美好寓意。

详细释义

       命名学探源

       人参的命名体现了中国古代"取类比象"的认知方式。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注解:"参,星名也",本指二十八宿中的参宿,后引申为"三"的大写形式。当与"人"字结合时,既形容其根须如人形四肢,又暗含"天地人三才"的哲学内涵。这种命名方式不同于西方植物学的拉丁文命名体系,展现了中国传统药物命名的独特思维模式。

       植物学特征解析

       人参为五加科人参属多年生宿根植物,其主根肉质肥厚呈圆柱形或纺锤形,表面淡黄色且具纵皱纹。茎直立单一,高约三十至六十厘米。掌状复叶轮生茎顶,小叶三至五枚,边缘具细锯齿。伞形花序顶生,花小呈淡黄绿色。果实为扁球形浆果,成熟时鲜红色内含两粒半圆形种子。其根系在生长过程中会逐渐分化出拟人形态,这种形态发生学特征在植物界颇为罕见。

       药用价值发展史

       人参的药用历史可追溯至战国时期,《神农本草经》将其列为上品,记载"主补五脏,安精神,定魂魄,止惊悸"。唐代《药性论》补充其"主五脏气不足,五劳七伤虚损"的功效。至明代《本草纲目》系统总结:"治男妇一切虚证,发热自汗,眩晕头痛"。现代药理研究证实,人参皂苷是其重要活性成分,具有调节中枢神经、改善心血管功能、增强免疫功能等作用。

       产地演变与品质区分

       历史上人参产区经历重大变迁。唐代以前以上党地区为道地产区,宋代后东北长白山区逐渐成为主产地。按加工方法可分为生晒参、红参、糖参等;按产地可分为吉林参、高丽参、西洋参等。品质鉴别讲究"芦长碗密枣核艼,紧皮细纹珍珠须",即要求芦头长而弯曲,艼帽明显,皮纹细密,须根珍珠点明显。这些鉴别标准凝聚了历代药工的实践经验。

       文化意蕴探析

       在民间文学中,人参常被赋予人格化特征。东北地区流传的"放山"文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采参习俗,包括使用索拨棍、喊山等独特仪式。满族神话中将人参视为祖先的化身,采参前要举行祭拜仪式。在传统绘画中,人参常与灵芝、仙鹤等元素组合,构成"延年益寿"的吉祥图案。这些文化现象反映人们对生命健康的向往和對自然资源的敬畏。

       现代产业发展

       随着栽培技术的突破,人参种植已实现规模化发展。吉林长白山区建立了标准化种植基地,通过控制光照、土壤等条件提高有效成分含量。深加工产品从传统的饮片扩展到含片、口服液、化妆品等多个领域。质量检测体系引入指纹图谱技术,实现从种植到销售的全流程溯源。国际贸易中,中国人参正通过品牌建设提升附加值,重塑国际市场地位。

       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野生人参资源因过度采挖而急剧减少,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目前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实施人工授粉等措施加强保护。栽培人参推行轮作制度,采用林下仿野生种植模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科研机构开展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建立人参基因库保存野生资源。这些措施既保障药材供应,又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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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叫奉天
基本释义:

       地名渊源

       奉天是沈阳在清代至民国初期的旧称,其命名始于清顺治十四年(1657年)。该名称源自《尚书》"奉天承运"的政治理念,体现了清王朝强调君权神授、顺应天命的统治合法性。这一称谓不仅是地理标识,更是王朝意识形态在地名层面的具象化表达。

       历史沿革

       作为清代陪都盛京的行政辖区,奉天府承担着守护龙兴之地的特殊职能。1929年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后,基于"废除帝制象征"的现代化改革理念,奉天省正式更名为辽宁省,奉天市同步改称沈阳市。此次更名标志着城市从封建王朝象征向现代都市的身份转型。

       文化记忆

       尽管行政名称已变更逾九十年,"奉天"二字仍深植于地域文化记忆。现存于沈阳故宫的"奉天旧档"、中山广场的奉天大楼等历史建筑,以及民间口述传统中的"奉天时期"表述,共同构成了城市的历史叙事层次。这种双名称现象体现了历史变迁中官方命名与民间记忆的交互关系。

       当代价值

       在现代语境中,"奉天"主要作为历史符号出现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史研究及文化旅游推广领域。沈阳故宫博物院推出的"奉天纪事"专题展、地方出版社整理的《奉天城志》等文化产品,使这个历史地名成为连接古今的文化媒介,持续激发城市历史认同感。

详细释义:

       历史命名渊源探析

       清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政府在盛京设奉天府,取义《尚书·泰誓》"惟天惠民,惟辟奉天"之典。此举蕴含双重政治意图:一方面强化满清政权"受命于天"的正统性论述,另一方面突显其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原传统政治哲学的吸纳。与南京应天府、北京顺天府形成政治地理上的呼应体系,构建起"三京府"的王朝空间格局。康熙三年(1664年)升格为奉天将军辖区,成为清代唯一兼具军事驻防与民政管理职能的特殊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演变轨迹

       奉天行政区划历经多次重大调整。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撤将军改设东三省总督,奉天成为行省建制。民国二年(1913年)裁府存县,奉天府行政功能终止,但民间仍习惯以奉天指代沈阳地区。1929年4月2日,东北政务委员会通过《改定辽宁省名称案》,正式将奉天省改称辽宁省,奉天市更名为沈阳市。此次更名并非简单地名变更,而是东北地区融入现代国家体系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城市空间记忆载体

       奉天时期留下的物质文化遗产构成沈阳独特的历史景观。中山路沿线保存完好的奉天驿(今沈阳站)、奉天商务总会(今市工商联)、东三省官银号等近代建筑群,采用中西合璧的辰野式建筑风格,见证着清末民初城市现代化进程。奉天机器局(今沈阳造币厂)始建于1896年,是中国近代机械铸币的起源地,其生产的"奉天省造"银元在钱币收藏界具有重要地位。这些实体空间成为解读城市历史演变的物质性文本。

       文化符号双重认同

       当代沈阳呈现出历史名称与现行名称并用的文化现象。在学术研究领域,"奉天"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被严格使用;文化旅游场景中,"奉天往事"主题旅游线路吸引着历史爱好者;日常生活里,诸如"奉天老窖""奉天医院"等商业命名延续着历史记忆。这种双轨制命名体系反映了城市文化认同的复合性——既拥抱现代化发展,又珍视历史遗产的价值传承。

       史料文献中的记载

       《奉天通志》《承德县志》等地方志详细记载了奉天时期的行政沿革与社会变迁。现存于辽宁省档案馆的"奉天省公署档案"包含光绪至民国年间百万余卷原始文书,2003年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日本满铁调查部编纂的《奉天经济三十年史》则从外部视角记录了1905-1935年城市经济发展轨迹,这些多元史料共同构建起立体化的历史研究框架。

       国际视野中的称谓

       在西方历史文献中,沈阳常被称作"Mukden",此称谓源自满语"盛京"(ᠮᡠᡴᡩᡝᠨ)的音译。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时颁布的《满文老档》中,即将沈阳称为"Mukden hoton"(盛京城)。俄文史料称其为"Мукден",日文文献则汉字与片假名"奉天(フンテン)"混用。这种多语种称谓体系折射出沈阳在不同历史时期作为东北亚国际关系焦点的独特地位。

       当代文化再生实践

       2019年沈阳启动"奉天记忆"文化工程,通过数字化复原1920年代奉天城全景地图,在沈河区打造呈现历史街貌的文化园区。沈阳博物院推出的"奉天城冶"专题展,运用全息技术还原清代奉天宫殿建筑群演变过程。这些文化实践并非简单怀旧,而是通过创造性转化历史资源,使消逝的历史空间以数字化形式重新进入当代城市文化生态,形成古今对话的新型文化叙事模式。

2026-01-09
火325人看过
经常流鼻血
基本释义:

       定义与特征

       经常流鼻血在医学领域称为复发性鼻衄,指鼻腔黏膜血管非创伤性破裂导致血液反复流出的现象。该症状具有突发性和间歇性特征,出血量可从微量渗血到持续性涌出,多发生于单侧鼻腔,常见于鼻中隔前下部的利特尔区血管丛。

       形成机制

       鼻腔黏膜分布着密集且表浅的毛细血管网,当黏膜干燥、血管脆性增加或局部压力变化时,血管壁易发生破裂。儿童群体因血管发育未成熟,老年人因血管弹性退化,均易出现反复出血。气候干燥季节或环境湿度骤降时,鼻腔黏膜水分蒸发加速,更易诱发症状。

       临床意义

       偶发性鼻出血多为局部因素所致,但反复发作可能暗示全身性疾病。需重点关注伴有牙龈出血、皮下瘀斑等合并症状的情况,这可能与凝血功能障碍、高血压或血管畸形等病理状态相关。持续十五分钟未止的出血需立即就医处理。

详细释义:

       病理生理学机制

       鼻腔血管系统由颈内动脉和颈外动脉双重供血,其中利特尔区血管网最为表浅且血供丰富。该区域血管内皮细胞连接相对疏松,在鼻腔黏膜干燥、炎症刺激或机械损伤时,血管壁完整性易遭破坏。当局部血管收缩舒张功能失调,静脉压力骤增会导致血管破裂,血液经前鼻孔或后鼻孔流出。反复出血可导致黏膜糜烂形成恶性循环。

       局部诱发因素

       鼻腔结构性异常如鼻中隔偏曲会造成气流动力学改变,使特定区域黏膜长期受气流冲击而干燥结痂。过敏性鼻炎患者因频繁揉鼻、打喷嚏等动作增加机械摩擦,同时炎症介质会削弱血管韧性。鼻部肿瘤如血管瘤或出血性息肉通常表现为单侧反复出血,并伴有鼻塞或面部胀痛等伴随症状。职业性暴露于化学粉尘或干燥环境的工作者,其鼻腔黏膜保护机制易受损。

       全身性相关疾病

       血液系统疾病如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可通过凝血因子缺乏导致自发性出血。肝硬化患者因肝脏合成凝血功能障碍,常出现鼻衄伴牙龈出血。高血压患者血管壁长期承受高压冲击,特别是清晨血压高峰时段易发血管破裂。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存在血管壁发育缺陷,在鼻腔形成易出血的血管痣。妊娠期女性因血容量增加和血管扩张更易出现反复鼻出血。

       环境与行为影响因素

       冬季采暖期室内外温差过大导致鼻腔血管反复收缩扩张,加之空气湿度低于百分之四十时黏膜纤毛清除功能下降。长期使用抗凝药物如阿司匹林或华法林会抑制血小板聚集功能。过度使用鼻腔减充血喷雾剂可导致反跳性充血和药物性鼻炎。职业运动员或潜水爱好者经历的气压急剧变化可能引发血管内外压力失衡。儿童习惯性挖鼻行为会直接损伤利特尔区血管网。

       诊断评估方法

       前鼻镜检查可直观发现鼻腔前部出血点,电子鼻咽镜能探查后鼻孔区域病变。血常规检查重点关注血小板计数和血红蛋白水平,凝血四项检测包括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对于顽固性出血,鼻腔CT血管成像可显示血管畸形位置。老年患者需进行二十四小时动态血压监测,必要时检测肝肾功能指标。

       分级处理方案

       轻度出血可采用坐位前倾姿势,用手指捏紧鼻翼十分钟同时冷敷鼻根部。复方薄荷脑滴鼻液可保持黏膜湿润,医用鼻用凝胶能形成保护膜。中度出血需由医师使用硝酸银烧灼或射频止血,后鼻孔填塞需保留四十八小时。严重出血行动脉栓塞术或鼻内镜下电凝止血,必要时输血补充血容量。所有患者均应接受生活习惯指导,包括增加环境湿度至百分之六十左右,避免用力擤鼻等动作。

       预防性健康管理

       冬季室内使用加湿器维持湿度,鼻腔定期涂抹医用凡士林。饮食补充维生素C和K增强血管韧性,控制高血压患者每日钠摄入量。规范使用鼻用激素喷雾时配合鼻腔清洗,避免连续使用减充血剂超过七天。对血液病患者建立个体化出血预案,包括应急止血药物配备。每年耳鼻喉科专项检查应包括鼻腔内镜评估,特别是具有出血家族史的高危人群。

2026-01-09
火342人看过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区别
基本释义:

       定义范畴区分

       公章作为法人权利的象征物,其法律效力覆盖机构所有对内对外事务,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使职权的核心凭证。合同专用章则属于功能限定型印章,其权限被严格约束在签订合同这一特定法律行为范畴内,不能替代公章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法律效力层级

       从法律效力辐射范围观察,公章具有全面性授权特征,其盖章文件可涉及人事任免、资产处置、行政指令等各类法律文书。而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具有明确的单向性,仅对缔约行为产生约束力,若超越合同签订场景使用则不具法律效力。

       使用场景差异

       公章适用于所有需要体现法人意志的正式场合,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文报送、银行金融业务、司法诉讼材料等多元化场景。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场景则呈现高度聚焦特性,专门用于商务合作中的协议签订环节,在采购合同、服务协议等商事文书中发挥认证作用。

       管理制度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章需实行双人保管制度,启用前须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合同专用章虽未强制要求备案,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通常要求建立用印审批流程,确保每份合同用印均可追溯。

       风险责任边界

       公章滥用可能导致法人承担全面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合同专用章的风险相对可控,主要集中于合同欺诈、越权签约等商事纠纷领域,其风险半径明显小于公章。

       物理特征区别

       现行法规要求公章必须为圆形制式,直径不得小于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合同专用章虽然同样多为圆形,但尺寸允许适当调整,且通常刻有“合同专用章”字样以实现视觉区分,部分企业还会在章体边缘加刻编号以便管理。

详细释义:

       法律定位的本质差异

       从法律象征体系角度分析,公章在本质上承载着法人主体的完整意志代表权。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章正是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的物质载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法人的“电子签名”,能够触发法人全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而合同专用章的法律定位则源于《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法人将缔约这一特定权限授予特定部门或岗位的授权证明,其法律效力来源于法人内部的权利分配机制,属于限定性代理权限的物化表征。

       历史演变的轨迹分析

       我国印章制度的发展脉络深刻影响着两类印章的功能分化。早在秦汉时期,官印制度就已确立“印信合一”原则,各级官印既是权力凭证也是信用担保。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首次明确公章的国家信用背书功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商事活动日益频繁,1993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次提出“合同专用章”概念,旨在解决大型企业多部门同时开展业务时的用印效率问题。这种历史演进轨迹决定了两者基因差异:公章继承的是行政权力认证传统,而合同专用章则诞生于商事效率优化需求。

       使用规则的精细对比

       在实际操作层面,两类印章的启用流程存在显著差别。公章的启用必须遵循“先备案后使用”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取得批准成立文件后,需持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许可证,再至指定单位刻制,最后将印模报备主管部门存档。合同专用章虽然无需公安备案,但规范的企业管理通常要求制定专门的《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印审批层级、合同金额权限、用印登记制度等内部控制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跨省经营的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往往需要追加区域性编号标识以加强管理。

       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在处理印章相关纠纷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民申字第1234号判决中明确:当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同时出现在同一合同文本时,应以公章效力优先为原则;若仅有合同专用章而无公章,则需要审查用印人是否具有签约代理权。而公章在司法实践中享有“推定有效”优势,除非相对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公章系盗用或伪造,否则加盖公章的文件即视为法人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效力层级差异在表见代理纠纷中尤为明显,合同专用章引发的表见代理争议往往需要更严格的权限审查。

       风险管理维度剖析

       从风险控制角度观察,公章管理漏洞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某上市公司2018年发生的“公章争夺战”案例显示,失控的公章可能导致企业被莫名卷入担保纠纷、资产被恶意抵押等严重后果。而合同专用章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业务层面,如某商贸公司曾因合同专用章管理不善,导致业务员利用已作废印章签订虚假采购合同,造成三百余万元损失。现代企业风控体系通常建议采用“分级授权”模式:将合同专用章按金额权限划分为不同等级,万元以下交易使用部门级合同章,百万元以上交易必须叠加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形成风险防火墙。

       数字化转型的影响

       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普及,两类印章的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公安机关推行的电子公章系统采用国密算法加密,每个电子公章都有唯一数字证书编号。而电子合同专用章则更多与企业合同管理系统集成,实现从审批、用印到归档的全流程数字化。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公章的法律效力覆盖范围仍保持全面性特征,而电子合同专用章则可通过系统设置自动限定使用场景,这种技术特性反而强化了两者的功能边界。

       企业实务配置方案

       不同类型企业的印章配置策略存在明显差异。集团公司通常采用“1+N”模式:即1枚集团公章配合若干枚编号不同的合同专用章,各子公司根据业务量配置独立的印章体系。跨国企业还需考虑国际惯例差异,如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合同专用章需要经过商事登记公示才具效力。新兴的科创企业则倾向于采用“云章”解决方案,通过智能硬件+软件平台的方式,实现远程用印控制和实时用印记录查询,这种模式尤其适合分布式办公团队。无论采用何种配置方案,核心原则都是通过印章类型的精细化分工,实现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的有机平衡。

2026-01-09
火313人看过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
基本释义: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因资金融通行为产生纠纷案件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此类案件的管辖确定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重因素,并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作为原告可选择向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满足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法定条件。此种选择性管辖机制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便利,也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

       约定管辖的效力边界

       借贷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实践中常见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该约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具有优先适用效力。若约定管辖条款存在模糊性或违反法律规定,则仍应适用法定管辖规则。

       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对于涉及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权人可单独或共同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当保证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时,该约定对保证纠纷具有约束力;未约定时则适用主合同管辖规则。对于互联网借贷等新型交易模式,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认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效解决了电子化交易中的管辖确定难题。

详细释义:

       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管辖确定体系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则设计既体现诉讼法理的一般性原则,又兼顾借贷交易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范框架,管辖权的认定需系统考察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约定管辖等多重维度,并需特别注意新型借贷形态带来的司法实践挑战。

       法定地域管辖规则体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则设计使出借人作为原告时,既可向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向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显著提升了诉讼便利性。值得注意的是,若借款人主张已归还借款而出借人否认时,案件性质转化为返还纠纷,此时借款人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可成为管辖连接点。

       约定管辖的司法审查标准

       借贷双方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首先,约定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其次,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格式条款中的管辖约定,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进行效力审查,若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对于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管辖的冲突条款,通常认定为约定不明而适用法定管辖。

       多主体诉讼的管辖协调机制

       当借贷纠纷涉及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担保人时,管辖确定规则呈现复合性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未约定时适用法定管辖。当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效力及于从合同。若主从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管辖法院,则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对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情形,虽不改变借贷关系的管辖规则,但执行阶段需协调诉讼法院与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的配合程序。

       互联网借贷的管辖创新

       网络借贷平台促成的交易具有缔约电子化、履行虚拟化特征,给传统管辖规则带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认可网络借贷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需注意:首先,平台用户协议中的管辖条款需满足醒目提示要求;其次,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管辖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对于跨省域的互联网借贷,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影响指定中级法院集中管辖。

       级别管辖的适用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五亿元以上且在其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案件标的额计算不仅包括本金,还应计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对于系列性关联案件,法院可根据合并审理原则确定级别管辖,但需避免通过拆分诉讼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

       管辖争议解决程序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管辖异议时,重点考察连接点事实的真实性及约定管辖的合法性。对于应移送管辖的案件,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应诉管辖规则要求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近年来各地法院推行的管辖争议协调机制,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等方式,有效解决了跨区域借贷纠纷的管辖冲突问题。

       涉外因素的管辖特别规则

       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需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在我国领域内,可由相关连接点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按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方具证明效力。

2026-01-09
火337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