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质与定位
该规定是山东省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其核心宗旨在于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普惠性地位。它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旨在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平且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是指导省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
适用范围与对象此规定的适用对象覆盖广泛,不仅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幼儿园、幼教点等机构,还明确涉及举办者、管理者、保教人员以及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及其监护人。其管辖范围贯穿了从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日常运营管理到教育质量监督评估的全过程。
核心内容框架规定系统性地阐述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对办园条件、师资配备、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保育教育方面,强调了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同时,对经费投入、收费管理、教职工权益保障以及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义与影响该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山东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它为破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力地促进了学前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教质量的整体提升,对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山东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立法背景与发展历程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深入实施,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山东省作为人口大省和教育大省,面对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原有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要。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的治理能力与水平,保障事业发展有法可依,山东省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了这部综合性的地方政府规章。该规定的出台,是山东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政府责任担当的重要举措,也反映了社会对学前教育阶段公平与质量的普遍关切。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规定构建了清晰的管理责任体系。首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导责任,要求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其次,细化了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责,包括机构设置审批、业务指导、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等。同时,强调了机构、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共同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这种“政府主导、教育主管、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确保了政策的有效落地和执行。
设立条件与审批流程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规定设定了严格的前置条件。这些条件涵盖了举办者资质、机构章程、稳定的经费来源、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与环境、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设施设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合格教职工队伍以及必要的办学资金等方面。在审批流程上,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通常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化,旨在从源头上保障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和基本质量。
保育教育核心要求规定深刻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保育教育工作提出了科学具体的要求。它坚决反对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强化知识技能训练等“小学化”倾向,明确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基本形式,鼓励在游戏中激发幼儿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教内容应注重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地成长。此外,还对幼儿园的作息安排、环境创设、家园共育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强调要营造安全、温馨、尊重、接纳的心理氛围。
工作人员资质与权益教职工队伍的专业素质是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规定要求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均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特别是专任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同时,规定也关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要求举办者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进修培训等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提升职业吸引力。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教研活动,被作为提升保教质量的重要途径加以强调。
经费保障与收费规范建立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是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的基石。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建立与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对于收费行为,规定要求区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不同的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接受监督,严禁乱收费。
安全卫生与监督管理幼儿的安全健康是首要任务。规定对幼儿园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食品卫生、用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安全条件提出了硬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在卫生保健方面,要求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晨午检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等,保障在园幼儿的身体健康。监督管理层面,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定期督导评估、年检制度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为确保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文本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例如,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同时,也指明了因学前教育相关活动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或诉讼等,为保护儿童、家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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