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范畴界定
涉黑涉恶是法律实务与刑事政策领域的重要概念,特指行为主体参与或关联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或恶势力团伙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该术语并非单一罪名的指称,而是对一类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犯罪形态的综合性描述,其内涵根植于我国刑法体系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框架。在司法实践中,涉黑与涉恶既存在内在逻辑关联又具备差异化特征,共同构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规概念集群。 核心特征解析 涉黑行为的认定聚焦于组织化犯罪形态,必须同时满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大要件。具体表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而涉恶行为则侧重指代尚未完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已具备恶势力团伙特征的违法犯罪集合,通常表现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行为模式辨识 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明显的模式化特征:在组织形式上多存在层级管理结构;在行为方式上惯用暴力、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在经济来源上依赖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途径;在社会影响上往往破坏基层治理秩序、侵蚀群众安全感。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发展,涉黑涉恶活动也呈现出"软暴力"手段增多、向新兴经济领域渗透、伪装成合法经营等演变趋势,这对司法识别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对此类犯罪的规制采取专门立法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模式。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系统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核心罪名,配套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在实践层面,专项斗争与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相互衔接,形成从刑事打击到行业整治、基层治理的多维度治理体系。这种立体化规制模式既注重依法严惩首要分子,也强调对参与程度不同的成员实行分级处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概念演进历程
涉黑涉恶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动态发展的立法完善过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为应对集团化犯罪趋势,我国刑法首次引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概念,通过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正式确立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司法机关在实践经验总结基础上,逐步将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准但危害显著的犯罪团伙界定为"恶势力",并通过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其认定标准。这种概念分层设计既体现了对不同程度有组织犯罪的精准打击需求,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技术日趋成熟的发展轨迹。 涉黑认定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相互关联的特征:组织特征要求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表现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行为特征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特征则强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这四个特征构成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其中非法控制特征是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关键标志。 涉恶界定标准 恶势力作为法律概念,特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其认定标准聚焦三个维度:组织形态上表现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且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特定类型犯罪;行为模式上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主要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方面需达到"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这种影响既包括实际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包括对群众心理安全感和社会治理秩序的破坏。 行为表现谱系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模式:传统领域主要表现为操纵基层选举、垄断市场经营、控制交通运输线路等显性控制行为;新兴领域则涉及网络水军、套路贷、虚拟货币诈骗等隐性犯罪形态。在手段运用上,除直接暴力外,更衍生出"软暴力"行为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泼漆堵锁等心理威慑手段。这些行为往往依托合法外衣进行伪装,如以商贸公司、咨询机构为掩护,通过"合法形式非法目的"的方式实施犯罪,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识别难度。 司法认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遵循特殊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求构建完整的组织架构证据链,清晰呈现经济来源与分配模式,准确认定各类违法犯罪事实之间的有机联系。恶势力案件的证明重点则在于固定团伙成员间的纠集过程、违法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需特别注意区分组织行为与个人行为、主要犯罪与附随犯罪、骨干成员与一般参与者的责任边界,确保罚当其罪。 防治体系构建 当前我国已形成多层次防治体系:在立法层面,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完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配置;在执法层面,建立专项斗争与日常打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社会治理层面,强化重点行业监管和基层政权建设。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资产查处机制的创新,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等措施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同时推动跨部门协作,建立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多领域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链条治理格局。 发展趋势研判 随着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涉黑涉恶活动呈现三个演变趋势:一是活动领域从传统实体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延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犯罪;二是组织形态从紧密型向松散型转变,出现"项目化"合作模式;三是行为方式从显性暴力向隐性控制演化,更多采用经济胁迫和心理操控手段。这些变化要求防治策略相应调整,既要保持打击力度不减,也需提升对新型犯罪模式的识别能力,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应对跨境有组织犯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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