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中关于单位与个人义务的规范,是我国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法明确规定了所有社会主体在水资源保护、节约利用及污染防治方面必须履行的基本责任。具体而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取用水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应费用。同时,所有主体都负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禁止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染物,严禁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义务主体范畴 义务主体涵盖取用水资源的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经营者、服务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无论是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还是通过市政管网用水,都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必须安装节水设施,实施循环用水技术改造。 核心义务内容 法律要求各单位建立用水台账,定期报告用水情况,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个人则应当合理使用生活用水,禁止浪费水资源行为。在防汛抗旱期间,所有主体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承担应急抢险义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设定了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特殊情形规定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还需承担更严格的保护义务,包括限制开发活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等。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危害,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我国现行《水法》构建了多层次的水资源管理义务体系,通过专门章节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系统性安排。该法律将水资源定义为战略性经济资源和生态控制性要素,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水资源治理。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规范,水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构成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治基础。
取用水管理义务 单位与个人在取用水环节必须遵循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分为地表水取许可和地下水取许可两类,审批权限根据取水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取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定期报送取用水数据。对于超过计划取水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农业用水户需要改进灌溉方式,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工业用水单位则必须达到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水资源保护义务 所有主体都负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已有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排污费。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防止饵料污染水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节水型社会建设义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节水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网检漏,控制供水漏损率。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公共场所应当安装感应式节水装置。鼓励单位实施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项目。 应急管理义务 在干旱缺水时期,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调整用水行为。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相关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污染源、疏散受影响人员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污染行为,都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 监督保障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查阅资料等措施。对违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同时建立了信用惩戒机制,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特殊主体补充义务 船舶运输单位应当配备油污水、生活污水收集装置,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建筑施工降水应当优先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等用途。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水分离装置,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这些义务规定体现了水资源管理中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通过明确各方责任,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治理新格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水法规定的义务内容还将不断完善和细化,为维护国家水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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