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范畴
网络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该罪名并非独立罪名,而是传统诈骗罪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本质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构成特征该罪行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虚拟网络环境实施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虚假交易平台、发送欺诈性链接、冒充客服人员等手段。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害人需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含单位组织,其作案手段往往具有跨地域性和隐蔽性特征。
量刑标准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我国刑法将网络诈骗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还需综合考虑诈骗次数、手段恶劣程度、追缴退赔情况等量刑因素。
认定难点司法认定中的核心难点在于电子证据固定、犯罪地管辖确定、共同犯罪故意认定以及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证明。新型诈骗手法的不断演变,如利用人工智能换脸、深度伪造等技术实施的诈骗,进一步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复杂性。
法律渊源演进
网络诈骗罪的法律规制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刑法解释到专门立法的演进过程。最初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条款处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诈骗手段。2016年《网络安全法》的施行进一步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为打击网络诈骗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支撑。
犯罪构成解析客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整的欺诈链条:创设虚假网络场景→诱导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物。典型的作案场景包括仿冒电商平台客服实施退款诈骗、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实施集资诈骗、搭建虚假赌博网站实施诱导充值等。主观要件强调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通过行为人使用的虚假身份注册信息、资金转移路径、逃避追查措施等客观行为加以证明。
证据认定标准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标准遵循《电子数据规定》的相关要求,需完整提取作案用的虚拟身份信息、资金流水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链。对于通过境外服务器实施的诈骗,需通过国际司法协作获取相关日志数据。司法实践中特别注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的勘验分析,通过对资金流向的逆向追踪,构建完整的赃款转移路径图谱。
数额计算规则诈骗数额的计算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以被害人实际被骗取的财物价值认定。对于利用网络平台连续实施的诈骗,累计计算诈骗金额。当犯罪嫌疑人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时,按照行为时市场交易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对于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在量刑时予以扣除但仍计入犯罪总额。
共同犯罪认定网络诈骗团伙通常呈现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对于不同层级的参与者适用差别化认定标准:核心策划人员按全部犯罪数额负责;技术支撑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以共犯论处;底层取现人员根据其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频率认定刑事责任。对于设立诈骗网站、制作诈骗APP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跨境司法协作针对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网络诈骗,我国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开展跨境电子证据调取。2018年公安部建立的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已与东南亚多国建立联合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渠道。对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发布红色通报、开展境外缉捕等方式追逃追赃。
新型挑战应对面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新型网络诈骗,司法机关正在探索建立专项鉴定机制。对于深度伪造技术生成的虚假影像资料,引入数字指纹鉴定和生物特征验证技术进行真伪识别。2023年出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电信企业、互联网服务商的预警监测责任,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
辩护要点分析常见辩护方向包括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数额认定存在争议、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限模糊等。有效的辩护策略需重点审查电子证据提取程序的合法性、价格鉴定的合理性以及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区分度。对于涉嫌帮信罪与诈骗罪界限不清的案件,应着重论证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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