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特指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或与群众交往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其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职责,反而实施了损害群众正当权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违背党的群众路线要求的不当举止。这类行为背离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纪律审查和处分的重要对象。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主体与群众互动关系的异化,表现为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对群众诉求的推诿、对群众情感的伤害。
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并非普通社会成员,而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职人员。他们的身份决定了其行为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着组织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他们的行为失范对群众造成的伤害更为直接,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也更为深远。 侵害客体的复杂性 违反群众纪律所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型的,既包括群众具体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也包括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认同感等政治情感。这种侵害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可能从一个具体问题演变为影响局部区域稳定的因素。 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其行为表现形态各异,既有显性的、粗暴的干涉与侵害,如吃拿卡要、违规摊派;也有隐性的、消极的不作为或慢作为,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久拖不决。无论是积极作为的乱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的失职,只要损害了群众利益,均构成违反群众纪律。 纪律规范的体系性 相关纪律规定并非零散孤立,而是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从不同维度划定了公职人员与群众交往的底线和红线,旨在全方位约束权力运行,确保其始终用于服务人民,而非异化为损害群众利益的工具。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它直接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削弱政府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因此,严肃查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与时俱进的动态性 群众纪律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群众需求层次的提升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这就要求纪律规定和执行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回应现实关切。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深刻反映了少数公职人员宗旨意识的淡薄、权力观的扭曲以及服务能力的不足。这些行为虽然具体表现各异,但究其本质,都是对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割裂,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背离。系统性地剖析这些行为,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识别其危害,更有效地进行防治。以下将从六个关键维度,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典型行为进行深入阐述。
第一方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这是最为直接和显性的违反群众纪律类型。其核心在于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克扣、骗取本应属于群众的各类财物,或者违规向群众征收、摊派费用,增加群众不合理负担。例如,在扶贫惠农资金发放中截留挪用,在征地拆迁补偿中降低标准、克扣款项,巧立名目向企业或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这类行为直接将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的工具,严重损害群众的物质基础,往往引发强烈的民怨,是纪律惩处的重点。 第二方面:漠视群众诉求行为 与主动侵害不同,此类行为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具体包括: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待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等款物分配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这种行为看似没有主动伸手,但其“冷冰冰”的官僚主义作风对群众心理造成的伤害同样深刻,严重疏远了党群干群关系。 第三方面:破坏民主权利行为 民主权利是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保障。违反此项纪律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妨碍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搞指选、派选、贿选;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拒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村务信息,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类行为压制了群众的民主意愿,阻碍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方面:损害群众情感行为 群众情感是维系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纽带。此类行为虽未必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或权利侵害,但其对群众感情和心理的伤害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对待群众缺乏起码的尊重和耐心,言语刻薄,态度傲慢;在处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滥用强制手段,激化矛盾;对群众的困难疾苦漠不关心,缺乏同情心;散布有损党群干群关系的言论等。这些行为伤害的是群众对组织的信任和感情,久而久之,会形成难以弥合的情感鸿沟。 第五方面:干扰群众生产生活行为 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以促进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目标,而不应无故干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违反此项纪律的行为包括:违法违规征占用土地、拆迁房屋,侵害群众居住权和财产权;在管理服务中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在执法监管中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这类行为直接打乱了群众安身立命的基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六方面:纵容庇护黑恶势力侵害群众行为 这是性质最为恶劣的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之一。主要指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或者对黑恶势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姑息迁就、包庇纵容,甚至阻挠查处工作。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受害群众的权益,更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和社会正义,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它彻底背叛了人民公仆的角色,与党和人民的立场完全对立。 综上所述,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全景图。它们从不同角度侵蚀着党的执政基础,警示每一位公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的根本准则,自觉遵守群众纪律,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群众纪律建设,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永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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