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伪证的名称是什么”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跳出寻找一个具体名词的思维定式。伪证并非像“判决书”、“起诉状”那样拥有一个确切的、指代单一实体的名称,它是一个功能性与性质性的标签,贴在了那些本应真实却被人为扭曲的证据之上。要透彻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对其进行分类解构。
一、基于行为实施主体的分类透视 伪证的“无名”特性,首先体现在其行为主体的多样性上,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语境中有更精细的指称。对于证人而言,其行为核心是“陈述”,因此伪证在此表现为“虚假陈述”或“不实证言”。证人在法庭上或侦查人员面前,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故意做出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或隐瞒关键的叙述,这即是典型的作伪证行为。对于鉴定人,其角色是运用专业知识提供判断意见,其伪证行为便体现为“虚假鉴定意见”或“不实鉴定”。这可能是出于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而对检材的性质、状态、因果关系等做出违背科学和事实的。记录人(如法庭书记员、侦查笔录制作人)的伪证,则表现为“不实记录”或“篡改笔录”,故意遗漏、添加或歪曲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内容,从而改变程序的原始面貌。翻译人员的伪证,则是“虚假翻译”,在跨语言诉讼环节中,故意曲解当事人或证人的语意,导致信息传递失真。此外,当事人或案外人伪造、变造物理证据(如合同、票据、凶器)或隐匿、毁灭关键证据的行为,虽然广义上也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但法律上更常直接称之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而非笼统称为伪证。由此可见,法律根据主体身份和行为方式,已经赋予了这些行为更具体的名称,伪证一词更像是一个上位的统称。 二、基于证据法定形式的分类融合 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伪证可以渗透进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并与该形式原有的名称共存。例如,一份书证,如借款协议,如果签名系伪造或金额被涂改,它仍然被称为“借款协议”这份书证,但其法律性质已附加了“伪造的书证”或“变造的书证”这一属性。一段作为视听资料的监控录像,如果被技术手段删减了关键片段,它作为“监控录像”的名称不变,但已成为“不完整的”或“被篡改的”视听资料。一份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若经过人为编辑后再提交,它依然是“聊天记录”这一电子数据,但实质是“被篡改的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言词证据更是如此,其载体是人的陈述或书面报告,伪证行为并未改变这些陈述或报告的形式名称,只是使其内容丧失了真实性。因此,伪证是“寄居”在各种证据形式之中的“幽灵”,它没有自己独立的物质形态和名称,必须依附于合法的证据外壳才能发挥作用并得以识别。 三、基于诉讼程序阶段的分类考量 伪证的发生场域和法律责任,也因其出现的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这进一步影响了对其的具体指称。在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最为严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专门规定了“伪证罪”,但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特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在此阶段,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明确称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人作虚假陈述,通常不构成伪证罪(除非该虚假陈述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或在诉讼活动涉及刑事案件事实时),但仍然是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则可能适用“妨害作证”或相关司法处罚条款。此时,这些行为更常被直接描述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或“伪造民事证据”。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或伪造物证、书证,可能被视为伪证行为的前奏,或直接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论处。不同程序阶段对同一性质行为的差异化规制和称谓,使得“伪证”作为一个统称,其下属的具体行为名称因程序法环境而异。 四、伪证的识别与名称的实践意义 理解伪证没有单一名称这一特性,对于法律实践至关重要。它提醒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不能仅凭证据的表面名称和形式来判断其真伪,而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实质审查。一份名称规范、格式工整的“鉴定报告”,可能是虚假鉴定;一位言之凿凿的“证人”,可能在作虚假陈述。识别伪证的关键在于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来源的可靠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矛盾性。同时,在指控或认定伪证行为时,必须准确界定其具体形态:是“张三提供了关于作案时间的虚假证言”,还是“李四出具了关于伤情成因的不实鉴定意见”,抑或是“王五伪造了本案关键的书证——一份买卖合同”。这种具体化的描述,远比笼统地说“有一份伪证”要清晰、有力,也更符合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 总而言之,“伪证的名称是什么”是一个引导我们深入理解证据法核心问题的切入点。伪证之“伪”,在于其内容与事实的背离;其“证”,在于它披着合法证据的外衣。它是一类行为的集合,一种性质的标注,而非一个孤立的、有专属商标的物品。在司法这座追求真相的大厦里,伪证就像精心伪装的瑕疵材料,识别它、剔除它,不在于记住它叫什么,而在于练就一双洞察秋毫的慧眼,以及一套严谨缜密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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