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义
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该罪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条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且被害人遭受损失。这四个条件形成完整的因果关系链,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诈骗对象必须是具有处分权限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直接对象。
量刑标准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量刑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数额认定标准。
社会危害诈骗犯罪不仅侵害公民财产安全,更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呈现出跨区域、集团化、技术化特征,对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司法机关通过专项打击行动和完善预警机制,持续强化对该类犯罪的综合治理。
法律渊源与演变
我国现代诈骗罪的立法雏形最早见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当时将诈骗与盗窃、抢夺等犯罪统称为“侵犯财产罪”。1979年刑法首次单独设立诈骗罪条文,规定于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诈骗罪作出更系统规定,形成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范体系。近年来针对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新型犯罪形态,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标准。
犯罪构成解析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式。虚构事实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虚假情况,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瞒真相则指掩盖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如隐瞒标的物重大缺陷。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普通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单纯的商业夸大宣传一般不构成犯罪。
错误认识是指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对事实产生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这种认识错误必须与财产处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虽受欺骗但未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虽产生错误认识但并非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则不满足构成要件。 财产处分行为包括直接交付财产、承诺支付价款、免除债务等积极作为,也包括不行使权利等消极不作为。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权限,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构成本罪要求的处分。 特殊形态认定三角诈骗是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即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主体。例如行为人欺骗仓库管理员使其处分他人寄存的物品,虽然管理员本人未遭受财产损失,但实际权利人受到侵害,仍构成诈骗罪。此种情形下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处于可处分该财产的地位。
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具有特殊性。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使未实际取得财物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实施的电信诈骗,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即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量刑规范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例如北京市规定诈骗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加重情节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此罪彼罪界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而诈骗罪是被害人受骗后“自愿”交付财物。实践中典型的“调包案”虽使用欺骗手段,但被害人并未产生处分财产的意识,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与金融诈骗罪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普通法条,而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属于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否则才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司法实践动态当前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具有跨区域作案、诈骗弱势群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等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新型诈骗手段不断涌现,如AI换脸、语音合成等技术的恶意应用。司法机关正在加强技术反制能力建设,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提升公众防范意识,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诈骗犯罪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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