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界定与时代背景
探讨“战国时期官费名称”,首先需明确其历史语境。所谓“官费”,并非当时某一固定、法定的统称,而是后世研究者对这一时期各国官府所有强制性财政征课项目的概括性指代。战国时期,周王室权威扫地,齐、楚、燕、韩、赵、魏、秦等诸侯国激烈兼并,社会从相对静态的分封宗法体制,向动态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过渡。这一根本性变革,直接驱动了财政制度的创新。旧有的“贡”、“助”、“彻”等依附于井田制和贵族采邑的征收方式难以为继,各国为富国强兵,竞相推行变法,建立起直接面向广大编户齐民的、以货币和实物为主的征课体系。因此,战国官费体系呈现出鲜明的过渡性、地域性和实验性特征,其名称与内容因国、因时、因事而异,构成了一个纷繁复杂的谱系。 二、主要官费类别与具体名称析论 战国官费可按征收对象与性质,进行系统性分类考察。 (一)以土地为核心的征课:田赋与刍稿 土地是农耕社会的根本,田赋是官费的核心。各国名称与税率不一。秦国在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租禾”,即按土地亩数征收实物禾稼,可视为田赋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商鞅变法后,秦国田赋制度更为严密,与“废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配套, likely实行了较重的税率以支撑战事。魏国李悝推行“尽地力之教”,估算农民收支时提及“什一之税”,这可能是理想的田赋税率,但实际征收往往更重。楚国则有“量入修赋”的记录,即根据土地产出情况核定赋额。除粮食外,还有“刍稿”之征,即征收饲草和禾秆,用于喂养官马和修缮,这在云梦秦简中有明确记载,是田赋的重要补充。 (二)以人口为对象的征课:户赋、口赋与更赋 随着户籍制度的健全,按人户征收成为重要财源。“户赋”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货币或布帛。秦国法律规定,男子成年立户,便需承担户赋。“口赋”或称“头会”,则是按人口数敛钱,具有人头税性质,征收可能更为频繁。此外,还有“更赋”,即代役钱。百姓需为国家服徭役(如筑城、修路、运输),若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可缴纳一定费用由政府雇人代役,这笔费用即成“更赋”。这类征课直接将国家权力与个体人身紧密联结。 (三)以商业与流通为对象的征课:关市税与营业税 战国商业活跃,城市繁荣,关市之税日益重要。“关税”指在边境关卡或国内要隘对过往商品征收的通过税。《孟子》曾提及“关,讥而不征”的理想状态,但现实中各国为增加收入,普遍设卡征税。“市税”则是在官方市场内向坐贾行商征收的营业税和场地租费,如“市廛之税”(店铺税)、“市籍税”(商人登记税)等。齐国临淄、赵国邯郸等大都市,市税收入相当可观。 (四)以自然资源专营为核心的征课:山泽之税 盐、铁、山林、水产等资源,逐渐被官府控制以获取垄断利润。齐国管仲虽在春秋时已行“官山海”之策,但战国时更为普遍和制度化。秦国自商鞅后,“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对盐铁实行高税或专卖,其收入直接归属王室或国家财政。这类征课不直接面向所有民众,而是通过控制产销环节获利,可视为间接税或国家经营收入。 (五)其他各类杂项征课 此外尚有诸多名目。如“贡献”,即地方或属国向中央进献的土特产,虽带礼节性,但渐成定额负担。“罚赎”,即刑事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和赎罪金,如秦律中的“赀甲”、“赀盾”。还有战时临时加派的“军赋”、“丘甲”等。这些项目共同构成了细密而沉重的财政网络。 三、征收管理、用途及其历史影响 官费的征收与管理,依托于逐步建立的郡县制和严密的户籍、土地账册。各国设有“内史”、“少府”等财政官员,地方官吏则负责具体催征。征收物既有粟、刍稿等实物,也有布帛、铜钱等货币,反映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这些收入的用途,首要在于支撑规模空前的兼并战争,包括养兵、制械、粮秣运输。其次用于大型公共工程,如水利设施(都江堰、郑国渠)、道路城墙的修建。再次是维持日益庞大的官僚队伍的俸禄与行政开支。 战国官费体系的历史影响深远。其一,它从经济上瓦解了世袭贵族的领地特权,将资源集中到国君手中,极大地强化了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其二,它塑造了以土地和人口为双基轴的古代中国赋税基本模型,为秦朝“黔首自实田”后统一的田租、口赋、力役制度奠定了基础。其三,繁重的官费也是社会主要矛盾之一,民众负担沉重,成为当时思想家如孟子呼吁“薄税敛”的现实背景。总之,战国官费名称与制度的演变,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那个大变革时代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其遗产被后世帝国所继承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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