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定义 对于“中山法院名称是什么”这一提问,其直接指向的是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审判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名称通常遵循“行政区划名称”加“人民法院”的构成方式。因此,中山市的审判机关全称即为“中山市人民法院”。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内,通常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山市作为广东省下辖的不设区的地级市,其司法机构设置具有特殊性。它并未设立区县级基层法院,而是直接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主要审判机关,同时根据实际司法工作需要,可能设有若干专门法庭或直属审判庭。该法院是中山市辖区内行使审判权的核心机构,依法独立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庭的工作。 机构性质与层级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序列,在审级上高于基层人民法院,低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它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及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司法效力。法院内部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共同构成完整的司法工作体系。 地理与管辖范围 该法院坐落于中山市行政中心区域,其司法管辖权覆盖中山市全部行政区域。中山市下辖的各个街道、镇发生的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诉讼案件,均由其受理。由于其不设区县的行政特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模式与省内其他设区市的中院有所不同,它需要直接面对更广泛的基层司法需求,因此在机构设置和案件分流机制上具有相应的特色安排,以确保司法服务的效率与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