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核心
申请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时,向司法机构提出法律请求,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一制度本质是给予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经济重生的机会,同时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合法权益。其法律基础源于现代商法体系中的破产法律制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申请主体。
程序类型
根据申请主体不同,可分为债务人主动提出的自愿申请与债权人发起的强制申请两种类型。根据程序目标差异,又区分为以清算终止为主的和解程序与以企业存续为目标的重整程序。清算程序将终止债务人经营资格并分配剩余资产,而重整程序则通过债务调整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
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产生自动中止效力,所有个别清偿行为中止,诉讼仲裁程序暂停,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债务人将丧失财产管理权,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全面接管资产。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需承担资产移交、配合调查等法定义务。
社会功能
该制度通过有序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债务危机扩散。既避免濒危企业无序倒闭引发的连锁反应,又通过宽容失败的理念鼓励创新创业。现代破产法更强调挽救价值与就业保障,注重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多重关系。
制度演进脉络
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财产委付程序,债权人可集体扣押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中世纪欧洲商人习惯法发展出破产免责理念,1898年美国破产法首次确立现代重整制度。我国1986年试行企业破产法,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构建了清算、重整、和解三位一体的现代破产制度体系,2021年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先行试点,标志着破产制度覆盖主体的历史性突破。
申请主体资格企业法人申请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实质条件。债权人申请需证明债务金额确定且履行期限届满。金融机构破产需先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申请时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申请人需证明经过一年以上努力仍无法清偿债务,且不存在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
程序启动要件申请人需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审计报告等核心文件。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目的、事实与理由。法院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对于债权人申请,法院应通知债务人在7日内提交异议说明,债务人未异议则推定具备破产原因。
司法审查标准法院重点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包括现金流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不抵债)。对于债权人申请,还需审查债权真实性及申请动机是否正当。对明显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案件,法院可引导适用简易程序。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破产案件,需举行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程序转换机制清算程序可依法转换为重整程序,前提是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申请且具有重整可行性。重整失败则自动转为清算程序。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未能履行时,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破产。程序转换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根据企业再生可能性、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裁定。
管理人职责范畴管理人由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具体职责包括调查财产状况、决定日常开支、撤销欺诈性转让、追回不当处置资产。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需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在和解程序中核查和解协议真实性。管理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需提前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权利保障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债权人会议可决定继续营业、财产变价方案等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管理人工作。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就特定担保物优先受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顺位。
破产保护期间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程序终结期间,债务人获得喘息空间:停止计息、中止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必要业务,但需经管理人同意。待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要求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未及时答复视为解除合同。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可能被撤销。
跨境破产协调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原则,我国法院可承认境外破产程序效力,协助保全境内资产。境外管理人可直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其主体地位,提交经公证的破产判决书和授权文件。对于主要利益中心在我国的债务人,我国法院可启动主要破产程序,协调境外司法机构配合资产追回。
特殊主体规制上市公司破产需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重整计划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需符合证券监管要求。金融机构破产由金融监管部门参与风险处置,优先采用并购重组等市场化处置手段。合伙企业破产时普通合伙人需同步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企业集团破产可根据实质合并原则进行一体化处置。
法律后果体系成功完成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责任。清算程序终结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债务人高管任职资格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破产者需度过三至五年考察期,期间遵守消费限制和职业资格限制,期满后可获得免责裁定。
社会支持配套各地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法律咨询、申请指导等服务。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为无财产案件提供资金支持。发展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降低执业风险。银行业对重整成功企业实施征信修复特殊政策。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债务重组所得分期纳税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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