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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涵与制度定位差异
巡视与巡察虽同属党内监督的利剑,但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与战略定位存在本质区分。巡视制度的确立,旨在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各级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它犹如一支“中央军”或“省军区”派出的“政治体检队”,其监督的宏观性、战略性色彩更为浓厚,重点在于发现和纠正被巡视地区或单位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关乎全局稳定与发展。巡察制度则是巡视制度的“地方武装”或“基层前哨”,其诞生源于将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至基层的现实需要。巡察工作紧密围绕市、县党委的中心任务展开,监督内容更具体、更微观,直接瞄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惠民政策落实、干部作风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旨在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组织架构与实施主体之别 从组织实施的权力来源看,巡视工作的主体是明确的,即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中央巡视组对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中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巡视;省级巡视组则对市、县、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巡视组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派出党组织严格遴选并授权,体现了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相比之下,巡察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市(地、州、盟)党委和县(市、区、旗)党委。他们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若干巡察组,在本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巡察组的成员多从本地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其权威性虽源自同级党委,但在具体业务上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指导和规范,以确保监督标准的统一和质量的提升。 监督对象与覆盖范围辨析 监督对象的层级和广度是区分二者的显著标志。巡视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及其所在的领导班子,覆盖的是“块块”上的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条条”上的重要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属于较高层级的“关键少数”。例如,对一个省份的巡视,焦点在于省级四套班子及其成员;对一个央企的巡视,则聚焦于集团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巡察监督的对象则下沉一级乃至多级,主要是市、县党委管理下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包括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县直机关、国有企业、村(社区)党组织等。其监督网络更为密集,直接触及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旨在解决“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问题,实现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工作重点与内容指向区分 在工作内容的具体指向上,巡视与巡察各有侧重。巡视坚持以政治监督为根本定位,重点检查“四个落实”情况: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其关注的是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政治偏差。巡察工作则在遵循政治监督大方向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基层特点,将监督探头对准“微权力”。其内容更加具体化、生活化,例如,重点检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是否走样变形、惠民补贴是否被截留挪用、基层干部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以及基层党组织是否存在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等问题。巡察报告中的问题往往更“接地气”,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更为紧密。 成果运用与整改层级差异 监督成果的运用和整改责任的落实层级,进一步凸显了二者的权责边界。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其处理和整改的层级高、影响大。涉及中管干部、省管干部的重大问题线索,直接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或省级纪委监委核查处理;巡视反馈意见需向被巡视党组织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整改情况需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回头看”,整改不力将被严肃问责。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主要由市、县两级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置。巡察反馈和整改工作在市、县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整改情况需向本级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上级巡视机构可通过“提级巡察”、“交叉巡察”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巡察工作的督导,并关注其成果运用情况,从而形成巡视带动巡察、巡察助力巡视的联动效应。 综上所述,巡视与巡察共同构成了党内监督的纵向链条与横向网络。巡视是高悬的“探照灯”,照亮治国理政的关键领域;巡察是深入的“显微镜”,洞察基层治理的细微之处。二者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定位互补、层次衔接、效应叠加,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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